女生简历写不孕

为了避免性别歧视,很多女生在填写就业申请表时,通常会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有的人明明没有孩子,却把婚姻状况填成已婚有孩子。

虽然隐瞒出生情况并无恶意,但公司领导知道真相后,第一反应肯定是觉得自己被骗了,然后辞退“虚报个人信息”的员工。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入职时隐瞒出生状况的员工,可以以不诚信为由辞退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65438+2006年4月13日,林女士入职深圳某培训机构,担任教学导师。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林女士每月工资6000元,公司将依法为她缴纳五险一金。

填写就业信息时,林女士在就业登记表中协商了婚育状况,并在员工基本信息一栏填写了女儿的名字。

林女士准备在最下面签字时,看到了最下面的声明,声明中规定,如果员工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有基于工作经历的预期,单位有权对其欺骗行为停止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林女士看完之后,还是在最下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9年3月初,林女士意外怀孕,去医院体检时,医生诊断林女士第一次怀孕。林女士在向领导告知自己怀孕的情况时,2019年3月底,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员工谎报个人信息”。

2065438+2009年5月,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但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随后林女士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隐瞒怀孕不是恶意林女士的logo号。我确实隐瞒了出生情况,但隐瞒的目的是因为担心自己无法顺利入职。不是主观恶意欺诈,我入职这么久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员工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他们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婚育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联系,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

最后,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与林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职场女性是否结婚,与职位招聘、个人能力、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纯属员工个人隐私,也就是说,员工可以选择如实向公司说明或者不说明。

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在员工的就业申请表上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本身就带有歧视性,违反了劳动法。因此,公司以“员工虚报个人信息”为由辞退林女士,实际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