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成员和相应的省部级代表的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省级:四至三名;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四名;

(5)处级正职、科级正职、巡视员:7-5级;

(六)处级副职、科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7)处级科长、县级科长、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研究员:11级至8级;

(九)处级正职、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办事员:14级至9级;

(12)文员:15级至10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9月1993号文《关于在我国* * *机关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PSC):一级;

(2)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二级至三级;

(三)中央部委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四)中央部委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央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五)中央部委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部长、地方(市、州、盟、直辖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中央部委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委副书记,地(市、州、直辖市)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

(7)地方委员会(市、地、盟、直辖市的区)主任、部长,县委(市、旗、直辖市的区)书记,地方纪委(市、地、盟、直辖市的区)副书记,调研员:7-10级;

(八)地(市、州、盟、直辖市)委副主任、副部长,县(市、旗、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地(市、州、直辖市)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直辖市)纪委书记。

(九)科长、县(市、旗、省辖区)委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9至12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区)委各部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9-13级;

(11)文员:9至14级;

(12)文员:10级到15级。

此外,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各级党的机关中的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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