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生育法规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和奖励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专职在基层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妇幼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投入、落实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机制等内容。第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绩效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贡献力量。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助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履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的政策措施;

(七)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产前检查、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和动态监测;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