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甫的简历
2000年9月1日,21: 40左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单街一家名为“后街男孩”的个性化店铺突然起火。店家和过往的人赶紧灭火,并拨打119报警。110巡警3分钟到达现场。他们组织人员用脸盆、水桶灭火,但火势难以控制。没想到,人们最期待的号码119总是占线。110巡警和现场的人一遍又一遍地拨打119。十分钟后,还是占线。无奈之下,有人拨通了消防支队第一队长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赶到现场,但此时大火已被扑灭,20岁的店主吴亮已被烧死,屋内衣物等物品化为灰烬。
火灭了,但死者吴亮的父亲吴胜华却无法扑灭心中的火。
此后,吴胜华一直在接二连三地火上浇油:消防部门迟迟没有做出起火原因的认定书,直到一年后的2001年9月6日,才认定起火原因是汽油蒸气遇明火爆燃所致;又过了一年,2002年9月11日,作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实通知书》,核实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0725元。
在收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实通知书》后不久,时年50岁的吴胜华以庆阳市消防局拖延履行消防职责、未及时扑灭火灾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拖延认定火灾原因、损害认定结论违法为由,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儿子吴亮死亡赔偿金124240元、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财产损失96765438元。
庆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消防分局作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防火灭火的法定职责,应当对通信设备进行维护,并定期与电信部门对通信线路进行检查,确保通信畅通。因消防局119报警专线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未能及时出警,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扑灭,导致原告吴亮的儿子被烧死,其全部财产被烧毁,消防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火灾扑灭后,消防分局未及时勘查现场,致使原告所租房屋未能及时交房,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确认消防支队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认为其应当承担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并酌情赔偿原告损失。法院判令消防局赔偿吴亮死亡赔偿金62120元、财产损失15217.5元、房租损失13200元,共计9万余元。法院驳回了吴胜华精神赔偿的请求。
庆阳市消防分局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在他们看来,公安机关应当被界定为一种紧急救助工作,一审判决将这种社会福利救助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进行司法审查,是不适当的。另外,吴胜华在火灾事故中虽然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但不是消防分局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其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过错:一是人为造成火灾;二是缺乏灭火常识,发生火灾后只坚持报警,而不在电话不通的情况下立即去消防部门当面报警,导致报警延误。消防局还指出,负责保障消防通信线路畅通的部门是电信企业,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门。
2003年6月底,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正确。现在,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6年前,119成为被告,轻松胜诉。
神圣的119是什么时候开始被放到被告席上的?是1998年3月。当时发生在辽宁省抚顺市的“全国第一诉119案”也是很多媒体的头条新闻。1997 165438+10月20日10时左右,富顺市民张彦甫家中发生火灾。张彦甫和他的邻居拨打了119报警。可以换几个电话拨,还是打不通。无奈之下,我们拨打了110,在110的帮助下,消防车于12: 03到达现场。然而,由于大火延烧了近两个小时,张的财产已全部化为灰烬。第二天,张家继续尝试用公司电话拨打119,连续拨打了近5个小时,始终没有打通。抚顺市邮电局向市长公开电话后查明,原因是119的机械盘出现故障。
张家人要求邮局赔偿一定损失,遭到拒绝:这是机械事故,119号牌故障不可能为零。
1998年3月,张彦甫向新抚区法院起诉富顺邮电局、消防局,索赔共计75000元。原告的理由是,保证消防报警电话畅通是被告的法定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以及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法官采纳了两被告的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邮电部门因线路故障应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邮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唯一规定是,邮电部门应当在接到报修报告后72小时内修复电话故障,而抚顺市邮电局在火灾发生次日接到报修报告后约1小时排除了线路故障,故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忻府区消防大队接到巡逻报告后赶到现场灭火,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张彦甫的诉讼请求。
这一热点案件,国内“起诉119”第一案,以原告受挫告终。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张彦甫白白拿到了2900元的案件受理费。但是这个案件在法律领域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某法律杂志上有专门的文章讨论过。
如果把甘肃庆阳案和这个案子对比一下,会发现有两点不同。第一,庆阳案是行政诉讼,本案是民事诉讼;二是两地法院对消防机构职责的理解不同。甘肃的法院都认为消防机构有责任定期与电信部门对通信线路进行检查,确保通信畅通,但忻府区法院并没有将这一责任分配给消防队。
起诉之路119
也许我们应该用“一浪高过一浪”这个成语。辽宁抚顺的张彦甫虽然败诉了,但他的这一大胆举动仍然激励和鼓舞了其他对119充满怨恨的消防用户。此后,“起诉119”的热点案例在当地媒体逐渐增多。
1999 2月12日,山东省胶南市某市场发生爆炸起火。大火很快封住了一家百货批发店的门。店主张一家三口和碰巧在店内的另外三人没能逃出,当场葬身火海。2000年7月5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胶南公安消防支队,索赔85万元。
原告诉我:“消防队离火场只有3公里,但接到火场的求救电话后仅30分钟,就有一辆消防车开到火场。当被害人张的弟弟张哭喊着让消防队员救救被大火封在室内的亲人时,他们无动于衷,消防车的喷枪留在地上几分钟。后来有人拿起喷枪喷了几分钟,车里就没水了……”原告还引用了大量的证人证言证实,火灾一发生就有很多人打电话给119,但是原告发现很明显是因为年底消防队无人值守,或者有人值班却擅自离岗。
4个月后,胶南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引用的证据中火灾发生的时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有的证明是15:00,有的是15:30,这些证言都证明消防车到达现场的时间是“30分钟后”。以此类推,消防车在15: 30或16到达现场,但实际上消防车只到达现场一次,不可能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到达同一火灾现场。其次,张称自己对其中一名消防员说“我弟弟在里面”,但不记得消防员的具体特征,法院难以确认。此外,法院还认为,要获得国家赔偿,必须先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不能确认被告迟延履行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与山东胶南市死者家属悲泣相比,湖北咸宁市的“起诉书119”有点“黑色幽默”。
2001 4月18日下午1,湖北咸宁市私营业主熊老板的家电仓库起火。三天后,熊老板起诉119,要求赔偿其损失近4万元。原来,在拨打119报警时,“本机欠费”的语音提示竟然来自消防热线。后来我拨打了110联系消防队。结果因灭火延误近半小时,导致8台空调被烧毁损坏。消防队领导得知后不相信这个说法:119是专线,只打进来不打出去。怎么会逾期呢?不过用手机试试倒是真的。市电信局闻讯更是不公平:就算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停在119!
有什么问题?根据后来的调查,咸宁市消防支队有两部消防电话,第一部是由原来的8255430改装而成。2001年初,消防大队某民警使用电话号码“8255430”保障上网,1至3月上网费300余元,于是报警拨至119时,第一个电话出现上述“欠费”提示。
不知道是不是消防队知道理亏,私下赔偿了一些,让官司没打下去。反正熊老板起诉咸宁119的官司没下文。
2001年2月20日中午,浙江省温岭市玉湖商场发生特大火灾。事后,30多家受灾经营户也表示要起诉温岭消防大队。请看他们的控诉:“玉湖商场烧了一次,消防队有罪!”》
“2月20日凌晨0点30分,雨湖商场地下一层一家快餐店起火。很多人立即拨打119,但消防队无人接听。眼看十多分钟过去了,火势还在蔓延,我们赶紧派人骑摩托车去消防队。紧急报告后,摩托车已经调头,但消防车直到12: 17: 00才赶到,第一辆消防车赶到现场,但此时,47分钟白白过去了。由于救援时间的拖延,火势越来越猛,过火范围越来越大。然而,在第一辆消防车到达后,他们忘记带扳手了。他们回去拿扳手,却找不到消防栓。当店主和旁观者的财产被大火吞噬时,他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大家帮忙找水龙头,结果找到了。水龙头一开,就没水了,又因为消防队员少,吓得连水管都接不牢。水管接牢了,因为没有水力,连二楼都拍不到。这怎么灭火……”
但消防部门不承认灭火无效,而是认为火灾现场复杂,扑救难度太大。
这些受灾户声称要起诉消防部门,但是他们没有起诉,也没有看到下文。
2001年冬季和2002年春季河南兰考、沁阳发生的两起火灾,与浙江温岭的火灾相似:119扑救困难,消防车姗姗来迟,消火栓无水。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河南电视台《法制时间》节目提出了那个敏感的问题:谁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提及的是,那些愤怒地向电视台投诉的消防用户仍然没有采取行动。
不能说那些用火的人胆小。说“起诉119”很容易。太难赢了。以山东省胶南市的官司为例。法院要求原告在多份证据中提供的起火时间必须一致,原告必须清楚记得消防员的具体外貌特征,否则证据不足,难以确认。这对于那些突然一蹶不振,吓得惊慌失措,又哭又喊的消防用户来说,实在是太苛刻了。
火灾纠纷已经类似于医患纠纷。
这次消防纠纷可能不完全是消防单位的责任,但至少说明部分消防户对消防单位不满,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已经到了越来越频繁和严重的程度。这有点像现在的医患关系。一方面,你离不开它。有问题,找不到。另一方面,你又常常不满,满腹委屈。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迹象。记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些失火户对失火单位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容易对失火单位泄愤。看来一些消防部队的工作作风和战斗水平也有待提高。
当然,解决消防纠纷最好的办法还是法律。之前的问题是对消防单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不利于消防。现在,这种情况终于在甘肃两家法院面前遭遇了挫折。虽然,围绕这个判决的争议肯定会持续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