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80后女性654.38+00万银行存款“失踪”,法院判银行赔偿450万?

因为我代理了两个一模一样的案子,结果却完全不一样。所以进来打个电话,顺便说一下,作为储户万一遇到类似事件需要注意什么。

2013年代理朋友一起案件,其储蓄账户被盗,起诉银行要求赔偿。

朋友和银行卡都在北京,凌晨一两点银行卡被盗。八点醒来,打开一堆短信提醒,卡里十几万被人取走了,镜子里只剩下几十块钱。取款地点显示是在广东某地区。应该是卡被复制了然后钱被取走了。

朋友赶紧拨打110报警,110要求去派出所做笔录。我提醒朋友,一定要把盗刷的银行卡带走。考虑到这笔钱可能无法追回,需要和银行打官司,

我还让我朋友从派出所出来后马上去最近的银行,从剩下的几十块钱里取出一部分钱。朋友说没必要,就几十块钱。我说是为了证据,就做了。

果然,银行肯定不同意承担储户损失的赔偿责任。

后来,我和银行对簿公堂。在我们证明

1,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2,银行卡在我手里的时候被盗了,这绝不是我干的。

3.银行卡一直在我手里,因为密码泄露被盗也不简单。

4.银行卡可以被复制,是银行监管不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

经过三次开庭,海淀法院判决银行承担90%的责任。后来银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第一个。

但第二个案子,我一审败诉后收到了上诉。虽然和第一种情况差不多,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

先出去。如果有人看,我回头看看能不能找到两个案子的判决书上传。

(案件已经立案很久了。下周两会回来我再找。)

第二个案子(我接的案子,但是因为法庭上撞了所以由另一个同事代理)是一个一审也是因为银行卡被盗刷而收了又赔的案子。

当时第一个案子胜诉没多久。虽然是二审,我知道二审改判很难,但毕竟有了第一个基础,两个案子太像了,我就放心接了这个案子。

可惜第二个案子败诉了。当时记得法官详细写了败诉的原因,无非就是银行资金管理机构。原告不能证明被盗款项是银行监管不力所致,且因涉及刑事犯罪,综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二审判决有很多意见,尤其是人前刑的适用特别不合理。但很遗憾,这就是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