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中的刘芸

虽然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但在实践中,很多夫妻碍于感情和面子,不做财产正义,以至于离婚往往找不到确凿的证据,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成为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根据王主任的文章,记者深入法院采访。希望下面的案例和对策能给你启发,让你未雨绸缪。一个改变主意的人隐藏房地产-隐藏关于私人拥有房地产的信息,企业

都铎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7月,刘芸拿着丈夫拥有房产的证据,来到哈尔滨动力区法院,正式向丈夫肖军提起离婚诉讼,其实早在一年前,这对结婚十年的夫妻就已经水火不容,因为肖军有了外遇。当刘芸知道这一切后,他提出离婚,她的丈夫没有反对。然而,当他们分割财产时,一向对钱不理不睬的刘芸发现,他们夫妻这些年只存了两万元。刘芸看到她的丈夫已经离开了“一只手”。为了不吃这个“哑巴亏”,她没有急着离婚,而是开始通过关系调查丈夫的经济状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刘芸没有发现丈夫有其他银行存款,但她心里清楚,按照他们的日常开销,这些年她可以有65438+万元的存款。刘芸记得,当她怀疑丈夫有外遇时,她跟踪他到哈尔滨道外区的一所房子,发现他正在和一个女人约会。后来她老公承认经常在这个女人家过夜。经过刘芸从侧面了解,这个第三者原来是外地来哈打工的按摩小姐,于是刘芸来到房产部门调出了那套房产的产权。结果房子的主人确实是她老公肖军,原来肖军早在两年前就花了十几万,偷偷买了房子。在获得确凿证据后,刘芸在法庭上收回了他应得的财产。调查私宅藏匿地点的对策

离婚案件中,一方私下隐瞒拥有房产信息的情况相当普遍。有些算计的一方,在面临离婚前,已经私下又买了一套房产。离婚时,双方从未提及另一套房产,该房产自然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面对这样的事情,一方要明白,其实办理买房手续需要很长时间,夫妻平时相处难免会露出一些端倪。所以,如果在离婚期间或离婚前一段时间,你发现对方的行为隐秘或异常,你怀疑其可能另有财产,那么你就要注意查找对方的车票或存款记录,看是否有一段时间的大额付款,以及向房地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如果对方像上述肖军那样行动悄无声息,无迹可查,那么就要用推理来确定是否购买房产。比如,假设一方在别处购买房产。目的是甚麽?如果有可能和爱人住在一起,可以尝试调查爱人的住处。找到门牌号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产权;如果有可能被亲戚利用,可以先确定调查范围,再逐一排除。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当事人私下买房后,空置房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以上调查全部失败,也要密切关注是否有一方与房产中介联系,看是否有出租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当一方有意隐藏房产时,仅凭对方自身的实力和能力,很难完成上述调查。所以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和相关调查人员也可以少走弯路。

离婚前偷偷卖房——处置共同财产,收益一个人“挥霍”。在我国,不动产产权证上一般只有一个名字,也就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只有一个名字。那么也不能排除一方在离婚期间擅自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收取或转移现金的可能。最近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因为感情摩擦,长期分居。回娘家多日的妻子想回来和丈夫离婚时,发现家里空无一人。原来这个房子的房产证本来是她老公的名字,诡计多端的老公故意激怒她,偷偷卖了房子走了。见了老公也说卖房子做生意的钱亏了,花在吃喝玩乐上了。确定购房对象和时间的对策

一般来说,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违法的,法院可以解除合同。据道里区法院法官介绍,以这种方式隐瞒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方式,但一方的目的是在拿走现金后找个理由脱身。不能说这是一种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法。处理这样的事情,对方要把握好以下两点:房屋交易的对象和时间。确定交易对象,一定要找到现在房子的主人,要看他们是否知道“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他们知道了,就是“恶意取得”,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相反,如果不知道,就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从出卖人应得的财产中扣除。如果把房子卖给父母,法院还是会判决交易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确定交易时间的目的是为了收集有利证据,为对方可能提出房款已用尽的理由进行辩护。比如一方主张房款已经消费,如果交易时间短,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所以本案妻子应该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和对象。

狡猾的男人买房是为了“送人”——为了离婚时占有更多财产。

王丹直到离婚也没想到。做了20多年的夫妻,老公一直跟她藏着私心。王丹和她的丈夫李凯都有稳定的工作。业余时间,我老公和他的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几年下来他们的公司已经相当大了。但是今年王丹和李凯因为长期感情不和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出现了问题。老公说公司赚的钱都花光了。王丹不相信李凯说所有的钱都花光了的谎言,但他找不到钱在哪里。这些年来,李凯兄妹分开买房,王丹一直不明白他们哪来的钱。现在王丹终于明白了,李凯以哥哥姐姐的名义出钱买房子,是为了在离婚时占有更多的财产。对策从调查亲戚朋友的房产入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是实际房产的所有人。离婚后,他们会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像这样的事情,一般发生在夫妻关系长期,离婚不可避免,一方收入比较丰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从几个方面找出对方的破绽。第一,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以普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弟姐妹的名义购买。所以,如果父母或者不宽裕的兄弟姐妹突然拥有房产,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第二,从交易时间上,查投资线索。根据购房款支付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是否有重大财务支出或异常情况,如有可能,查看一方银行存折内的资金流向。第三,可以直接查看进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的来源。如果恰好是老公的开户银行,老公的账户,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婚前共同买房据为己有——婚前双方投资的房子记在一人名下,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留下了隐患。

张和余晓慧是一对典型的“早结早散”类型。婚后不到三年,这对年轻夫妇开始离婚。他们没有积蓄,只有结婚时买的房子、家用电器和家具。张夏涛让余晓慧想拿什么就拿什么,但余晓慧无法接受。她只好和张合住这间房子。但在法庭上,张指出,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时候,余晓辉喊了一声,说了实话。房子确实是他们婚前买的,因为正好赶上开发商清算处理多余的房子,比市场价便宜很多。为了不失去买房的机会,两人都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投资了房子。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投资较多的张自然把房子放在了自己的名下。当面临离婚时,否认了张共同投资的事实。一起找买房证据的对策

据主审法官介绍,因为不想失去买房的机会,双方在领结婚证前就投资买房了。但在办理买房手续时,“聪明”的一方以“贷款不方便”“没有结婚证不能合租”为借口,将房子套在自己名下,但离婚时却断然否认共同投资的事实。这件事你我之间真的很难说清楚,但也不是完全无可奈何,只要余晓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确实有集资建房的事实。比如她可以查一下出资汇款的银行记录,或者信用卡记录,也可以找到当初卖房人的证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纠纷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年轻夫妇中。他们婚前共同投资买房,这是对彼此的高度信任。他们没想到后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往往一方离婚就吃了大亏。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最重要的是婚前投资买房时,要与对方达成出资协议,并留下书面证明或见证。虽然这对于热恋中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来说有点难,但毕竟是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转移存款的方式有很多种——从储蓄或工资卡中取出资金存到其他账户,将剩下的几张工资卡交给法院分割,声称剩下的已经用于家庭开支。

同为国家公务员的徐宽和孙保平,近日来法院闹离婚。两人均称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俩常年不和,很多年前收入就分开管理了。孙保平认为丈夫给了婆婆钱,徐宽认为妻子给了娘家钱,两人经常为家庭开支吵架。今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欲离婚分居,但在分钱时产生分歧。孙保平说,丈夫每月工资2000元,年底还有各种奖金。以他的开销,存折里是不可能没钱的。徐宽还认为,妻子将他们夫妻的5万元存款转到了其他地方而没有花掉,工资卡上的钱也只是基本工资,他分了也是亏。对策认真掌握储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出示隐藏财产的证据。然而,这也是调查中的难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和律师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只有公安机关等部门才有此权利。实践证明,一方只能在诉讼阶段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查询离婚时可能隐藏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掌握了账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所以,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对方取款的收据,注意对方存款的信息,尤其要记住银行和账号。

还有一种情况,你知道有存款,但对方擅自取出,口头上声称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实际上却以他人名义存为银行。

对此,离婚审判高级法官提醒如此迷茫的人们,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受理调查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存款账户申请。当你认为对方的存款并没有像他说的那样用于生活费,而是可能存在别人名下时,你可以考虑:调查存款被提取的时间,回忆那段时间是否有合理的生活费;从存款中提取的金额,如果是巨额存款,短时间内不会用完;准备好一方的正常生活费和相关证据作为反驳和辩护的证据,并注意收集其他相关事实和证据。

夫妻经营公司“干赔”——妻子当会计时搬家,离婚独占这笔钱。

姜华没想到,自己会被朝夕相处的妻子上了当,即将面临妻离子散、身败名裂、债台高筑的局面。

姜华和妻子在哈尔滨香坊区的繁华地段开了一家夫妻店,经营办公用品。姜华在外面负责跑业务,妻子负责账目。今年春天,他妻子反复做他的工作,要求他向自己的家庭借钱,以便于融资和扩大再生产。在妻子的授意下,他出面借了3万元,并立了欠条,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半个月前,妻子突然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这时他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小店一直在亏本经营。从往来账目来看,他不仅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了厂家两万元货款。加上他从婆家借的3万元,夫妻两人的债务总额高达5万元。这个结果他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因为小店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所以很少见到有钱却开不了的老婆。他们1997结婚,1998开店。他们开店的时候,夫妻俩已经攒了两万块钱。他想不通这生意怎么会越做越穷。申请财产保护的对策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婚姻一方转移财产的手段虽然多种多样,但并非无懈可击。以姜华为例,只要仔细查看小店的账目,仔细走访银行、供应商、长期客户,就不难发现其中的漏洞。最保险的办法是,一旦有离婚迹象,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对共同财产进行“监管”。投资股票的隐性收入-隐藏股票的高手段。

小贾和宋琳都有稳定的工作。刚结婚时,他们把5万元礼金作为股份全部借给了一个朋友开公司。后来公司经营的不错。每年分红的时候,宋琳都会给妻子买一些小礼物,告诉她他们赚了一些钱,已经投资充实了自己的股份。这几年,朋友的公司已经相当大了,肖佳和宋琳当年投入的5万元也升值了几十倍。但今年,小贾和宋琳因感情不和离婚时,财产分割出现了问题。当年投入的5万元,本应滚雪球般变成50万元,甚至654.38+0万元,但宋琳只拿出5万元与王丹分享。王丹查了一下朋友公司的账目,确实只有5万元投入公司,每年分红的钱都被宋琳拿走了。王丹不相信宋琳所谓的钱都花光了的谎言,但他也找不到钱在哪里。无形财产联合管理的对策

离婚时,公司、企业的财产份额分割逐渐成为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新焦点。因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名册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隐瞒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匿名股东。对于公司和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是公司财务不规范或者因为“两本账”而账目不真实。即使资产经过法院审计,结果也往往是“高值低评”。所以,夫妻应该共同管理股票、基金、国库券等资产。

“可怜”的丈夫拥有巨额财富——离婚前夕,妻子发现丈夫注册了多项专利技术。

王会贤和孙德辉都是黑龙江省庆安县人。他们在1984结婚,后来生了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那时候他们有一个很穷但是很幸福很温暖的小家庭。

孙德辉是个灵活不甘平庸的人。1988年,孙德辉自费读研后,和同学一起去了北京创业。王会贤调到哈尔滨某单位做会计,1994迁到哈尔滨。从此,王慧娴和孙德慧继续着他们漫长的分居生活。孙德辉定期给家里寄一些生活费,王会贤则照顾女儿,等丈夫穿衣服回家。

十几年来,孙德辉每年只回家一两次,一次呆五六天,所以王惠贤一直想去北京看看丈夫,但遭到孙德辉的坚决反对。渐渐地,孙德辉在北京的消息越来越少,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孙德辉连续两年没回家后,2004年6月,王慧贤收到了从北京“飞来”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明确写明,孙德辉要和王慧贤离婚,分割王慧贤和女儿现在居住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套60平米的房子。有了这份协议,王会贤不知所措,因为孙德辉从来没有告诉妻子在北京的真实情况,所以王会贤只隐约知道丈夫好像在北京申请了一项专利技术,开了一家公司,具体情况不得而知。现在丈夫要离婚,要分割自己唯一的房子,王慧贤觉得越来越心寒,却又无能为力。对策:利用互联网获取专利信息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徐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柏春。他表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因离婚引发的隐性财产纠纷更加隐蔽。如果你想找到它,你可能必须使用高科技。既然你已经申请了专利技术,你应该可以在网上找到相关信息。把对方的名字输入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就可以找到与他名字相关的信息或网页。尤其是注册的专利技术,网上都会有相关信息。找到线索后,可以去相关部门写证据,也可以请会计算一下专利会得到的利益。

王主任还指出,在分割方面,知识产权一般以一方的名义拥有,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人很难分割。但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孙德辉应将一半收入分给妻子。

转移山上老虎的计划——转移“大”财产

因为“冷战”或“交火”时期,面临离婚的双方很难像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所以,超过30%的夫妻选择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然住一个房间,“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者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一方会趁对方不备,把家里值钱的东西,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其他地方,或者否认有一些共同财产。反措施

注意收集和保存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如果你预感到对方可能会转移隐藏的财产,你可以邀请两个朋友到你家。用摄像机拍下家用电器后,请朋友作证,并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如果发现家电被转移,立即报警,加强法院受理。新闻链接公证可以防止恶意侵权圈钱

哈尔滨工业大学生活方式研究专家王亚林认为,婚姻财产公证是防止离婚期间财产转移的灵丹妙药。

他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的构成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人的财产不仅仅局限于现金、珠宝、房产,已经转向多元化。这些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和家具;金融资产,如股权、期货、股票、保险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这就复杂了,如果在婚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的归属不做明确的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有一天“灾难来了,就各自飞了”,势必会被财产分割压得喘不过气来。虽然家庭不是功利之地,但随着市场机制不断引入家庭,夫妻财产公证势在必行。

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家王世昌表示,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婚前约定并公证,也可以婚后随时公证。怕麻烦的夫妻也可以不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签订书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