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蓟县的争论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先伐栾、,建郡。十一年,杜与郑在初郡。”有学者这样理解:秦武公攻下六安和,建立郧县和蓟县。因此,单根据这一记载,认为秦国于公元前688年建立郡县制,滦、冀二郡是中国开始郡县制治理的地方。周振·克雷恩教授认为这是对史料的误解。
周对郡县制起源的研究结论是,秦武公实际上是把六安和的疆域变成了秦国的一个郡(卑鄙之地),并不一定意味着秦国当时就设置了六安、姬、杜、郑四郡。《史记》中的这段话写于500多年后,却没有出现在《左传》中,而非当时的事实记载。整个秦武公以后的春秋时期,秦国都没有“楚郡”的记载。因此,我们很难把秦武公“第一郡”的孤立证据作为春秋初期郡县设置的依据,而应该理解为秦国的疆域应该向西发展到滦河、河北,向东发展到、郑。退一步说,即使当时秦武公已经建郡,这些郡也是郡市,不是县。史书也没有说明当时管郧县、蓟县的官员是不是任命的。
周还认为,公元前514年晋国设立10郡的行动,可以看作是地方行政制度萌芽的标志。
他推进了对郡的性质演变的研究,把郡的含义划分为春秋战国时期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县是县,县是县市,县是县。县名由县得,县形由县市得,县实由郡守得。”
谢子图(原名谢大平),甘谷县人,摘自周《县制起源的三个阶段》(本文发表于《中国历史地理理论丛书》第3期,1997,后刊于《周文选》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