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的可疑证人和受贿证明

洞口县一审法院认为,吴在担任城步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4年2月至2008年6月,收受邵某、等6人贿赂1,21,000元。特别是其在担任城步县县长期间,超越职权,非法决定将人造板有限公司园地319.78亩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协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2010 65438年10月26日,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1,2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吴受贿1,21,000,玩忽职守罪不成立。判了13年。然而,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宣判当天,当地法院门口的人群情绪激动,进行抗议。

检方称:“2003年9月,城步人造板有限公司改制,申请出让其园艺场319.78亩国有土地。2004年,中协房地产公司申请购买这块土地。6月165438+10月10,吴组织会议研究此问题。在此次会议上,吴在明知园艺场土地为“农用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将该地块性质变更为“未利用地”,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决定:受让方可按国有未利用地性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2006年下半年,中协房地产公司要求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证变更为商品住宅用地。该公司总经理邵某在多次与城步县国土局协调未果后,向吴求助。吴欣然同意,并再三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做出修改。城步县国土局坚持土地使用权证只能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发放。因此,2007年6月5438+2月,吴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将原会议纪要的决定修改为“受让人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意按商品住宅用地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出具。导致该农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招拍挂”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转让给中协房地产公司,并取得商品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7120万元(仍按一审采用的2008年市场价,有争议)。

2008年4月,邵转让该地块股权后,非法获利654.38+00.48万元。在此期间,吴三次收受中协房地产公司贿赂37万元。

2004年,吴应的要求,为城步县中央商场项目开发在税收减免、工程承包、规划审批、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贿赂26万元。二审庭审时,邵尹福本人已被检方控制,所以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不方便说,因为凡是没有按检方要求作证的都是“重入”。在被迫出庭后,他声称曾向吴行贿六次,其中四次是在办公室。他甚至不知道吴的办公室在几楼,办公室的陈设如何,是否有门卫。当检方提示他“你走后门了吗?”他很快回复说他是从后门开进来的,根本不知道后门可以通车。当他的证词前后矛盾时,法庭问他以哪个证词为准,他居然说“检察院怎么说就以哪个为准。”。罗迫不及待地宣称给了吴5万元,“没有任何具体的事情,只是为了增进关系”。检方多次暗示他改口说“为了项目”,但他说不出具体是哪个项目,谁来做。显然,这些证人的表现不合理,漏洞百出,不足以采信。(摘自吴的博客)

目击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方便评价吴·。邵曾告诉记者,从公安局出来后,所有供认贿赂自己的证人都“进去了”(见网易新闻)。

最佳商业伙伴:邵(浙江丽水人,男,中协公司副总兼股东)

先进事迹:为开发经营中协公司,吴、李明亚、李少成分别行贿55万、5万、8万(据检方指控数据)。他们自己出资,不报公司财务费用。为了一个人做事,他们独自承担了法律风险,不要求公司老板践行忠诚,不告诉其他股东,他们就是最好的生意伙伴。最佳公诉人:沈(洞口县检察院公诉股股长)

先进事迹:老板杨文标出来后因为说了真话再次被拘留。法院到看守所核实证据。杨文标再次供认,他没有向李明亚行贿3万元。法庭看完证据后,问公诉人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检察官沈说“你看着办吧”,于是法院连自己的证据都不敢采信,认定杨文彪向李明亚行贿3万元。

最令人震惊的行贿者:邵

先进事迹:1,三次送钱到县长办公室,两次送钱到武装部县长办公室,但不知道吴的办公室在哪里。(吴在二审庭审中的质证供述)。2.我向武装部的吴行贿,但我没有看到门卫从后门进去,因为他在开车。(吴二审庭审质证陈述)武装部后门只有1.5m宽,不知道他开的是什么车。3.质证时,法官问以前的口供为准还是现在的口供为准。其实答案以检察院为准。

最可爱的行贿者:刘志强。

该供述分三次在吴邵阳的家中向吴支付了5万元,但吴在二审质证时并不知道其在邵阳的家在哪里。

最诡异的行贿人:贾

贾承认向李明雅行贿654.38万元,但在2009年2月3日,贾从他的狱友徐那里给他的妻子发了一封私人信件:“今天的朋友提前回家了,所以我让他给你打个电话。我在里面很好。另外,我想让你找一个叫张继淼的人,他是市检察院反渎局的副局长。他说我给李县长和李主任送钱了。我在看守所遇到李局,问他是不是没给他送钱。我碰不到李县长,(我记得从头到尾都没给李县长送钱),但如果李县长说他有钱,请做张继淼。

从贾2009年2月3日写给妻子的亲笔信中可以看出,他自始至终没有给李明亚送过钱,但为了早日出狱,只有配合办案人员的意图,才能取保候审。贾向公诉人提供了一本存折(户名为贾,账号为296038980100313094),称从存折中取出的钱给了李明亚。但该公司会计毛称:户名为贾、账号为296038980100313094的银行存折是公司给她的,用于存取款,贾本人并未持有该存折。2007年2月8日、2007年2月25日,公司会计毛等人为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员工工资,分两次支付人民币654.38亿元。贾从来没有用这个存折取过钱,他甚至不知道存折的密码。只有毛和沈造明知道这个存折的密码,现在在沈造明手里。从2008年6月5438+10月,警方通过监控吴家人及90多名亲属的银行账户,查不出1210000的去向,没有证据。所谓的证据只有吴的口供(后来吴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和几个真假难辨的证人口供。

质疑者说:最后检方一直用了很多方法,找了很多相关证人。但最终他们所能掌握的所谓赃款,就是华交给他弟弟存放的所谓26W元,而据他们确认,这笔钱华玉凤早就追回来了,防止落入人口中!26W检察官没有说钱的来源,只说这是他们掌握的证据。也就是所谓的补充证据表明,检方已经用了多种方式对吴可能藏污纳垢的地方和渠道进行了细致彻底的调查。这26W存款基本上是吴家的积蓄。

二审判决书称,除邵的55万元外,其余均由吴本人供述。并经查证事实确凿。

但是121W的巨款怎么可能瞒天过海,隐身不见!值得怀疑。检方往往避而不谈赃款的去向,可见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抢赃款!

邵一审受贿数额在二审时有一定幅度的减少,但受贿总额1,21,000不变。真奇怪!检方认定,1,21,000的受贿金额,只是吴在申诉被刑讯逼供后被迫承认的供述。二审法官称,这些供述是吴本人在对受贿数额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倾吐的(见《检验日报》记者唐《关于湖南城步原县委书记吴受贿案的反思》)。

吴在自己的博客上辩称,城步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当时的录像带有造假嫌疑,但被法官封存后并没有送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吴认为,这是因为他们心虚,不敢送去鉴定。支持吴的网友认为检方的做法是在媒体面前混日子,避重就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