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简历入职公司有法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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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私信中问我,伪造简历加入公司的法律风险。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2065438+2004年3月,翠花加入某公司,担任行政及人力资源总监。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翠花的月工资为4万元,试用期三个月。到期后调整为5万元,上班前需要提交毕业证等证明复印件。如果信息是伪造的,将不会被雇用。

翠花在申请材料中称,自己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在多家大型企业担任过首席执行官、秘书、人力资源总监等职务,并提交了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材料。

两个月后,公司意外发现了上述毕业证,离职证明竟然是伪造的。5月10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翠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

除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翠花还因使用伪造的离职证明和学历证明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

被辞退后,翠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65年3月至5月的工资、加班费8万余元,438+2004年,赔偿金4万元,社保费用1万元。仲裁部门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驳回了翠花的上诉。

9月,翠花向法院起诉,称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月至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并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

该公司辩称,翠花伪造了辞职证明和学历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考虑到翠花确实在这家公司工作过,他已经付给他4万多元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聘书约定,不得使用伪造的毕业证等材料。劳动合同中还规定,如果翠花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翠花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申请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的重要条件,翠花申请伪造材料已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聘书和劳动合同依法无效。

虽然翠花申请了人力资源总监的职位,但他的重要信息是伪造的,他实际上不具备该职位的资格。他任职期间应得的工资可以参考这个城市的月平均额。由于该公司已支付翠花4万余元,远远超过其应得的工资,法院拒绝支持翠花关于工资和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翠花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翠花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翠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灰色分析在我看来,本案有两个焦点:

焦点之一:翠花伪造简历被录用是否使劳动合同无效?第二个焦点:劳动合同无效时,翠花是否应当获得劳动报酬以及如何计算劳动报酬。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属于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什么是欺诈?欺诈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利用虚假的就业经历或学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劳动合同只有经过协商才能订立或变更。如果一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那么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就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真实意思表示的限制,因此劳动合同将是无效的。

本案中,翠花伪造简历,用人单位违背其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翠花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劳动合同的无效分为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

在无效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无效劳动合同从定义上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继续履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无效部分没有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部分自始无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法律效力,依法受保护。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虽有欺诈行为,是否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类似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类似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翠花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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