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的李迎宾是个什么样的人?

原告李迎宾、被告李萍离婚纠纷案一审作出民事判决。当事人:法官:编号:河南省信阳市伊姆河区人民法院原告李迎宾,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平,男,1967 65438年2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迎宾、被告李平由审判员潘静安、姚、董亚楠组成合议庭于2065年6月30日438+00开庭审理。原告李迎宾、被告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已经结束。

原告李迎宾诉称,我于1994年秋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1995年2月2日登记结婚。1998 6月18生了一个儿子,名叫李玉婷,现在信阳市第五小学上学。因为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务吵架打架。孩子的出生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双方的争吵更加频繁。被告经常伤害我。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被告也不会给我经济帮助。我现在有一套房子,是用我工作买下的钱买的。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双方已经失去共同生活的意义,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已婚子女李玉婷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在孩子独立生活前支付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被告李萍辩称,婚后我与原告关系一直挺好的,直到2006年。2006年后,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原告嫌其多疑,对老人不尊重,但双方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而且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好。同时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打了她,没有给她经济帮助,这不是事实。我和原告的婚姻关系到了这一步,双方都有责任。但是结婚多年,还是有感情基础的,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我个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迎宾与被告李萍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2月2日结婚,并于1998年6月8日生下一子,名为李玉婷。婚后双方各有一套位于信阳市伊姆河区107国道建设银行家属院2号楼2单元3楼西侧的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未取得产权手续),无共同债权。在债务上,被告于2006年9月12日出具借条借给其岳母7500元。原、被告在结婚初期的关系还是不错的。最近因家庭琐事意见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双方缺乏必要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失去共同生活的意义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依法解除原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庭审笔录为证。

我们认为原、被告于1994相识,于1995年2月2日结婚。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他们的婚姻基础不错。最近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琐事产生矛盾纠纷,但不足以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良好愿望。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能带来亲人间的幸福安康,这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目前来看,维持夫妻关系,努力促进双方健康发展,是双方最好的选择。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了解,给予并主动承担应尽的家庭义务,夫妻之间仍有和解的可能;同时,为了给原、被告挽回婚姻关系的机会,原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允许原告李迎宾与被告李萍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李迎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静安

姚法官

董亚楠法官

2010年7月1日

李波,那个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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