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律和法律从何而来的最新信息是:纪律严于法律先于法律。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本报记者章雷
10 6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一系列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潘逸阳、余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通报充满了“计燕虞姬”:看标题,“严重违纪开除党籍和公职”中没有“违法”;再看正文,“受贿”“行贿”等常用词不再出现,正文的布局主要反映的是违纪,而非违法。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起诉。一个是基于“纪”,一个是基于“法”。两者界限分明,不能混为一谈。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法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的特点和中国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律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建设和管党治党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2065 438+04 2065 438+04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王友明腐败案分析。王友明被誉为“有能力、有魄力”、“业绩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获得了各种荣誉。然而,这样一个“荣誉满身”的干部,从接受土特产开始,逐渐发展到接受温暖的衬衫、毛衣、上千的礼金,直到最后接受了巨额的煤矿干股,最终以“死刑缓期两年”收场。
“违法”者必先“违纪”,这是无数案例证明的腐败铁律。但是,原法典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严重混淆,特别是原条例有一半以上的规定与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治党不是靠纪律,而是靠法律。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纪,相关监督就会“高举轻放”,甚至视而不见,不予理睬,造成“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律不坚持,小错误不理会,小病不死,导致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较大的开放区域,导致党员干部以‘自由落体运动’的方式从违纪滑向违法。”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如果以纪严法,纪法分离,首先要解决纪法交叉、混淆的问题。
在这方面,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都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了70多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贪污贿赂、渎职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带有强烈刑事色彩的条款。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规定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员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要求转化提升为纪律规范。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自发成立的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律和法律不分,纪律等于法律,实际上相当于把党员和普通公民混为一谈,相当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这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说。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那就意味着降低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根本原因。”高波说,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离,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的实践导向,又强化了纪律更严、处罚更重的执政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和党纪的特性,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法分离并不意味着纪法完全分离,“铁路警察各管各的。”《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设立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将党纪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