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学角度看经济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调整关系的差异:

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还是市场份额,都有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他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但是,反垄断法和限制竞争法往往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调整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与弱势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更多的是为了名牌企业和大企业,而反垄断法体现的是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对于那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那些垄断的行为,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界定。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欺骗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以假冒、模仿等手段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商业贿赂,如以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员工或代理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自己获取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如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做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行为;大奖销售行为;制造困难,阻碍竞争对手的正常运作,等等。这些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包括垄断和限制竞争。典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企业滥用经济优势;以垄断为目的的合并;持股,即一个企业不正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份或资本份额,也包括两个企业相互占有对方的股份或资本份额;排他性交易,即生产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制造商只允许其销售商经销其产品中的一种,而不得经销其他同类竞争者的产品;不同企业董事的交叉任职。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即生产企业向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其以限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差别待遇,即企业无正当理由对同一交易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差别待遇,最常见的差别待遇是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即经营者为了碾压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或空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经营者在违背交易对方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其经济优势销售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对商品的销售区域或者销售对象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强制交易,即经营者采用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手段,诱导其他交易者从事损害竞争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使他人与自己交易和使他人不与竞争对手交易;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共同行为,即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限制商品的产销数量、生产技术标准、销售区域或者销售对象,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早在1987年,我国就开始准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但1993年颁布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两个基本因素:第一,虽然当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但各国竞争立法规制的那些典型的垄断行为在我国并没有充分展现出来,也没有反垄断的紧迫性。第二,我国行政垄断盛行,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颁布的羁绊。

然而,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中国已将反垄断问题提上日程,并开始采取一系列政策来培育市场环境和鼓励公平竞争。尤其是近一两年来,电信、邮政、金融、电力、铁路运输、出口等六大过去被称为“只有一家公司,没有一家分公司”的国有企业和行业相继被拆分重组,引入竞争机制,国企垄断的“冰山”正在悄然消融。

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事件加速了相关部门对反垄断法的起草。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垄断市场一案在中国影响很大,国内9家电商涉嫌变相垄断的“价格联盟”也受到舆论批评。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来防止外资利用技术和经济优势垄断国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

但客观来说,垄断有利也有弊。垄断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其积极作用在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首先,可以通过多元化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其次,为技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和物质基础;第三,具有规模效应。特别是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集中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专家建议,中国的反垄断法应该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既可以避免因为严厉而伤害高效企业、造成市场过度竞争,也可以避免因为温和而纵容禁止某些限制性行为、降低市场竞争。我们的反垄断法只会禁止滥用垄断地位,而不会禁止垄断国家本身。如果垄断企业的成长过程本身是合法的,那么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力就不会受到谴责。如果垄断企业实施违法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就会受到打击。

参考资料:

《竞争法研究》,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黄钦南主编,改革出版社,1995。

《现代竞争法理论与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律司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反垄断法研究》,曹冰冰著,法律出版社,1996。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论》,王、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二者关系密切,但在立法理念、调整角度和调整关系上也有区别。中国的反垄断法应该在严厉和温和之间采取行为主义标准,不是针对垄断本身,而只是针对垄断特权的滥用。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机制

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其行为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没有竞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市场主体之间为各自的利益进行激烈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人们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影响着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运营商为了使自己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会采用各种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正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还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混乱,阻碍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引导竞争机制,并借助国家强制力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个

国家用来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竞争法。竞争法包括两部分,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反垄断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竞争立法模式已经基本定型。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和立法传统不同,竞争法可以分为分立、统一和混合三种立法模式。

1,离散: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分别立法。这种立法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其中,德国的竞争立法最为典型,日本、韩国等国的竞争立法都是仿照德国的立法风格。德国现行的竞争立法体系主要规定在1909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57颁布的《反限制竞争法》中,而日本分别规定了1934颁布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1947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2.统一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反公平竞争行为合并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场竞争法》,统一规制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即一切与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有关的社会关系都受这一统一法律的调整。例如,匈牙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台湾省的《公平贸易法》就采用了这种方法。统一竞争立法模式的好处是法律规范集中,更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工作。

3.混合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确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哪些行为属于限制竞争,哪些行为属于垄断。对于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既没有专门立法,也没有集中立法来规范。相反,制定了许多法律来规范各种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这种立法模式的代表是美国。《谢尔曼法案》是美国最早颁布的关于公平竞争的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垄断组织托拉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1914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和《克莱顿法案》,构成了美国竞争法的基础。后来,鉴于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化,美国随后对上述法律及相关立法进行了相关补充修订,如《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惠勒-李法案》、《威尔逊关税法案》等。此外,大量关于各种反限制竞争案件的法院判例也是美国竞争法的体现。在欧洲,有些国家采用混合立法,但与美国不同。这些国家一般对妨碍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分类,有专门的法律对违反竞争秩序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比如用民法调整有关部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商标法调整有关部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专利法调整侵犯专利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调整的是竞争关系,主客体相同,调整的是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的竞争关系,二者关系密切。同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竞争机制的两个负面后果。过度竞争导致不公平竞争,限制竞争导致垄断。垄断限制了竞争,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这样,有时候,经营者的一些行为既包含垄断,也包含不正当竞争,很难完全区分开来。而且两者都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两者都禁止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它们之间也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理念的区别: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重点是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目前,在中国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已经相当普遍,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后果。这些负面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需要国家以强制力干预竞争秩序,消除阻碍竞争的不公平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促进和保护竞争,而且还起到抑制竞争负面影响的作用。

反垄断法以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为理论基础,目的是保护企业自由,打击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

竞争的过程也是自然垄断形成的过程。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保障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证企业平等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政府支持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在公平、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企业间的竞争。

2.调整角度的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和促进公平。反竞争法从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避免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伤害,营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的微观控制。反垄断法则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入手,防止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自由、民主、公平的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注重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体现了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