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给员工买保险就承包违法吗?
因为客观原因,商业投资总是有风险的,有时候公司经营难免会遇到困难,进退不得。或许把公司承包给别人,每年收取固定收益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什么不呢?
以下是吴国平律师的合同管理案例:
张老板,东北人,早年在大连机床厂当技术工人。从1998年开始,他和家人在北京开了一家工贸公司。凭着努力,厂房、机床、加工中心等资产在几年内已经相当可观,但好景不长。因为经营问题,公司开始亏损。张老板也因为身体问题想退休,但是几百万的资产一时转不过来,只好勉强维持。偏偏这时候唐先生提出要这么做。
1.张老板将公司的管理权(除财务人员的任命)授予唐先生。
2.唐先生负责清偿合同期内公司的债务。
3.唐先生将每个财年税后利润的37%交给公司,其余部分由唐先生赚取,但37%的部分无论是否盈利都不得低于50万。
一年后,由于唐先生带了一些客户公司,公司开始盈利,当年公司税后利润为654.38+0.62万。因此,唐先生提出单位按其承包收入的(654.38+0.62-50) x 63%分配,即7.056亿。但公司此时拒绝付款。在唐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张先生给出了这样的答案:某公司合同无效。第二,即使合同有效,《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当年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承包期间的利润162万根本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故唐先生应在承包的基础上向公司支付50万元。
唐先生觉得无法理解。他明明赚了一百多万。他最后怎么会少了50块钱?唐先生随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吴国平律师在详细研究了唐先生的合同后,提出如下意见:
1.汤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属于隐名合同,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定,故汤先生与该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2.唐先生作为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期内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只能说明作为承包人的民事主体为了取得合同收益必须容忍的对价。这种约定恰恰体现了在锁定签约公司的经营风险上,签约的商业习惯。因此,错误地将承包方视为公司股东,认为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据此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3.发包方混淆了公司股东分配利润与承包方按合同提取承包收益的法律关系。首先,就唐先生与公司的内部关系而言,唐先生不是签约公司的股东。作为与公司有民事合同的相对人,没有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次,唐先生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应得的70.56万元份额,在性质上是承包公司的对外债务,承包公司有按合同履行对外债务的义务。因此,唐先生的债权不应视为《公司法》第167条规定的股东应分配利润,而应视为唐先生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
在律师吴国平的帮助下,唐先生的纠纷得到了双方的一审解决,唐先生也获得了期待已久的合同收益。在实践中,要对外债负担、收益分配、股东大会制度、经理职位授权等做出完善的规划并不容易。,因为承包经营与公司制度错综复杂。但在承包公司与承包人就业务达成一致,双方律师就具体操作达成共识后,尽可能做到“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吴国平律师的联系方式,可以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坤泰律师事务所吴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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